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工作规定(试行)
字体设置: 发布日期:2012-11-21 15:11:14

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*的建设,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科学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等*内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,按照《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*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(中办发〔2012〕11号)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是*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,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*治核心作用,在企业发展中发挥*治引领作用。
 

第二章 组织设置

    第三条 正式*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,应当成立*的基层组织。成立*的基层组织,应把有合适的*组织*人选作为必备条件。
    第四条 正式*员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,设立*的基层委员会。正式*员不足10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经县以上*委批准,可设立*的基层委员会。*的基层委员会由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
    *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。
    第五条 正式*员50人以上、10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,设立*的总支部委员会。正式*员不足5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经上级*组织批准,可设立*的总支部委员会。*的总支部委员会由*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。
    第六条 正式*员3人以上、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,设立*的支部。正式*员7人以上的,设立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由*员大会选举产生;正式*员不足7人的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*员大会选举支部*1人,必要时增选副*1人。*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*、副*每届任期三年。
    第七条 正式*员不足3人或正式*员3人以上但单独组建*组织条件不具备的非公有制企业,要与其他组织中的*员联合建立*组织。暂时没有*员的,要通过选派*建工作指导员(联络员),建立健全工会、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,发挥*员服务中心(*建工作站)、区域性*组织“孵化”作用,为建立*组织创造条件。
    联合*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,要及时单独建立*组织。
   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上级*组织批准,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设立*的基层委员会的,可设立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设立*的总支部(支部)委员会的,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。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,任期与*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(支部)委员会相同。
    第十条 国有(集体)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新建、停产、关闭、破产时,要同步改建、组建或撤销*组织。
   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新建、撤销或隶属关系调整,应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
   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,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、开发区(园区)、村(社区)*组织领导。专业性、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,经所在地*组织同意,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(商会)等*组织,实行归口管理。社会影响大、*员人数多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,可由县以上*组织直接管理。
    跨地区设立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(集团)下属企业*组织,可由其所在地*组织与企业(集团)*组织实行双重管理;确需企业(集团)*组织直接管理的,可由企业(集团)*组织与其下属企业*组织所在地的县以上*组织共同商定。
 

第三章 主要职责

   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宣传贯彻*的路线方针*策。组织*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宣传贯彻执行*的路线方针*策、上级*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教育*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,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,自觉履行社会责任。
    (二)团结凝聚职工群众。加强和改进思想*治工作,密切联系群众,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主动关心、热忱服务*员和职工群众,帮助解决实际困难,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*组织周围。
    (三)维护各方合法权益。积极反映群众诉求,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,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,协调各方利益关系,及时化解矛盾纠纷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。
    (四)建设先进企业文化。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,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,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,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,促使企业诚信经营。
    (五)促进企业健康发展。组织带领*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,发挥*组织和*员先进模范作用,促进生产经营。
    (六)加强自身建设。完善组织设置,健全工作制度,推进学习型*组织建设,坚持*的组织生活,做好发展*员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、服务工作,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*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,提高*务工作者素质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,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,进一步增强*组织的创造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。
 

第四章 *员的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和发展

    第十三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*组织的要求,加强*员经常性教育,组织*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学习*的基本知识、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,提高思想*治素质,坚定理想信念,增强工作能力。
    第十四条 紧密联系企业和*员实际,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展示评选“闪光言行”,引导*员立足岗位,在推动科学发展、促进社会和谐、服务职工群众、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。
    第十五条 严格*的组织生活,健全*内生活制度。按期召开组织(民主)生活会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定期开展*员*性分析评议活动。经常分析*内思想状况,加强*员思想教育,做好民主评议*员工作,妥善处置不合格*员。
    第十六条 加强*员出资人的教育管理。教育引导他们增强*员意识,自觉履行*员义务,模范遵守国家*策法规,主动重视和支持*的建设,充分发挥他们在出资人群体中的示范作用、职工*员中的带头作用。
    第十七条 做好企业流动*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。全面实行流动*员动态管理,定期开展调查摸排,查验《流动*员活动证》,建立健全流动*员档案,实行流动*员“一方隶属、多重管理”,及时把流动*员纳入企业*组织管理,开展经常性教育和有效服务。
    第十八条 规范*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。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*员,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要转移到企业*组织;企业未建立*组织的,其组织关系可转移到企业所在地*组织或其居住地*组织,也可转移到相关管理部门*组织,或县以上*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(劳动)服务机构*组织;因特殊原因,组织关系暂时未能转移的,应组织其参加所在企业*组织的相关活动。
转接*员组织关系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、拖延。
   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*员服务工作。建立健全*内激励、关怀、帮扶机制,关心*员思想、学习、工作和生活,经常了解*员实际需求,及时反映涉及*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,帮助解决*员生产生活困难。
    第二十条 尊重*员主体地位,保障*员民主权利,积极推进*内民主建设。全面实行企业*务公开,建立健全*内情况通报制度,及时公布*内信息,畅通信息沟通渠道,收集反馈*员意见建议。改进企业*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,完善选举办法,规范选举程序、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的方针和*内有关规定发展*员。落实发展*员群众推优制、公示制、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,完善“一方为主、接续培养、两地考察、互相衔接”做法,确保发展*员工作质量。坚持工会、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推优制度,做好入*积极分子的培养、考察和教育管理,注重在生产一线职工、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*员,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*。在企业入*的职工,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,并征求户籍所在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*组织意见。
   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发展*员,原则上由乡镇(街道)以上*组织审批。对社会影响大、*员人数多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*委,经县级*委授权,并报省、市*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两新”工委)审核同意后,可以审批*员(需注明是授权的)。严格按照*章和有关*策规定,认真做好在企业出资人等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*员工作。
 

第五章 *务工作者队伍建设

   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,本着精干、高效和有利于加强*的工作、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,设置工作机构,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 选好配强企业*组织领导班子。企业*组织*应由守信念、讲奉献、重品行,懂经营、会管理、善协调,热爱*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*员担任。*组织*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。企业内部暂时没有*组织*合适人选的,经与企业协商,可通过上级*组织推荐或指派、公开招选、双向选择等方式,选拔优秀*员经*内选举程序任职。
由*员主要出资人担任*组织*的大中型企业,应配备专职副*。规模和影响较大、*员人数较多的企业,要配备专职*务工作者。提倡符合条件但不是企业出资人的*组织*、副*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*、副*。设立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非公有制企业,鼓励纪委*由企业*委副*或监事会*员召集人担任。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人是*员的,可进入*组织领导班子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*务工作者教育培训。企业新任*组织*、专职副*要进行任职培训。企业*组织*、专职副*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,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;企业其他*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 强化企业*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。建立*组织*报告工作、述职评议制度,及时向上级*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,主动接受上级*组织、本企业*员和职工的履职评议。鼓励企业把*组织*、专职副*纳入管理人员序列。推荐符合条件的*组织*作为各级*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*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。鼓励企业*务工作者和*工人员参与*工专业职称评定,落实相应待遇。
建立*组织*劳动合同变更、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*组织备案制度。*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,上级*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,给予帮助和支持。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*组织*薪酬待遇保障制度。有条件的地方,上级*组织可给予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*和*务工作者适当的工作津贴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,建立非公有制企业*务工作者人才库,组建非公有制企业*务工作者协会,探索设立*建工作论坛,统筹培养和使用*建人才资源,搭建企业*务工作者学习交流平台。

第六章 *组织作用发挥

   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要围绕建设服务型基层*组织的要求,从企业实际出发,以“*建强、发展强”为目标,按照生产经营好、企业文化好、劳动关系好、*组织班子好、*员队伍好、社会评价好的标准,深入开展“双强六好”*组织创建活动,探索*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,以实际工作成效赢得出资人支持、*员拥护、职工欢迎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。对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深入调查研究,组织*员和职工群众广泛讨论、建言献策。坚持和完善*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、沟通协调制度以及*组织*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、*员议事会等制度,试行*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鼓励优秀企业*组织*、专职副*担任企业高管职务,推动*组织有效参与企业决策,确保企业正确发展方向。
   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,制订*组织工作计划,完善*组织和*员公开承诺、定期考评制度,推行*员示范岗、*员突击队等做法,开展岗位竞赛、技能比武等活动,带领*员和职工群众突击攻关、岗位争先、创业创新,积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。
    第三十条 积极抓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。深化推进“*员人才工程”,切实把企业中的*员培养成优秀人才、把优秀人才培养成*员、把*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,造就一支高素质*员人才队伍。建立健全企业*组织领导班子联系人才制度,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管理使用、竞争激励、考核奖惩等机制,为企业营造引人、育人、留人的良好环境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。坚持和完善*员思想*治工作责任区、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,及时了解职工群众思想动态,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。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、民主恳谈会、民主听证会等制度,推动企业民主管理,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、纠纷协商处理和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,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。组织开展*组织结对共建村(社区)、*员结对联系困难职工群众和志愿服务等活动,建立健全*内关爱资金(基金),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,关心关爱职工群众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活动,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,提炼符合时代特征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、经营宗旨、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。充分利用企业报刊、广播、网站和宣传栏等载体,宣传展示企业发展成就、生产经营理念、职工精神面貌,凝心聚力、促进团结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,丰富职工群众业余生活,营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。
 

第七章 *组织工作保障

    第三十三条 健全非公有制企业*建工作领导体系。落实基层*建工作责任制,把非公有制企业*建工作纳入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*(工)委*履行基层*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。建立健全县以上地方*委“两新”工委及其办事机构,做到有人员编制、有经费保障。乡镇(街道)要落实专人负责,有条件的要建立“两新”工委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 实行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直接联系制度。对知名度较高、社会反映好的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,在不改变*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,可由县以上地方*委组织部门、“两新”工委直接联系,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*建工作的意见建议,重点指导*组织领导班子思想*治建设、*组织*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。纳入直接联系的企业*组织,要结合企业实际,积极探索创新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 配强非公有制企业*建工作力量。乡镇(街道)和有条件的开发区(园区)要配备组织员。加大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、退居二线*员干部和其他热心*群工作的同志中选派*建工作指导员力度,充分发挥其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*建工作中的作用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和引导。各级*委组织部门、“两新”工委、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培训工作,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、*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。建立出资人联系制度,加强与他们的联系、沟通和交流,引导他们重视支持企业*的工作。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*策法规时,注意听取出资人意见。出资人评先选优、*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*组织和“两新”工委、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,*委统战、组织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,重点考察其思想*治表现、遵纪守法、道德品质、履行社会责任、支持*建工作等方面情况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保障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工作经费。企业*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,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。建立*费拨返制度,企业*员缴纳的*费可全额返还给企业*组织,用于开展*建活动;还可从各级*组织留存*费中,按照一定比例,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,支持非公有制企业*建工作。*组织活动经费按照*内有关规定使用。
    第三十八条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活动场所。*员数量较多、企业条件较好的,要按照“有场所、有设施、有标志、有*旗、有书报、有制度”的要求,加强*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。在企业数量较多、相对集中的地方,通过依托*员服务中心、建立区域性*组织活动中心、开展*组织结对共建等方式,因地制宜解决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活动场所。
 

第八章 附则

  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。凡此前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未尽事宜,按*章和*内有关规定执行。
   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、中共浙江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*组织工作暂行规定》(浙委办〔2003〕56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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